今天我們給大家講一個公司企業方面的法律問題:就是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,那什么時候該實繳。
為什么要提出這個問題,因為公司法經過修改以后,對于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再有驗資的要求。只需要股東自己來認繳,認繳五百萬一千萬自己來認繳就可以了,對于這個認繳的時間。法律其實也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,那問題就來了,到底啥時候要繳好。
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給大家講解,馬玉柱與胡曉彤共同設立一家貿易公司。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,其中馬玉柱占股70%,胡曉彤占股30%。兩位股東沒有約定繳納出資的具體時間。這個其實是最常見的一種情況。因為法律沒有作出規定,所以他已經沒有約定具體繳納出資的時間。那么問題就來了,這兩位股東到底應該在什么時間繳納出資呢,什么時間繳納?
其實公司法有規定啊,公司法到底怎么說明這個問題的,公司法第200第28條。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,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,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,應當依法辦理財產財產權的轉移手續。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,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,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,承擔違約責任啊。
法律的規定,他只是說應當按期足額,那么按什么期呢,法律沒有規定。沒有規定,那么問題就來了。假設說,這家貿易公司對外欠債了。欠了500萬元,那么這個債務拿什么錢來還呢,兩位股東出資都還沒有到位。而且他出資沒有到位,還符合法律規定。因為法律沒有要求他什么時候出資,那么這個時候到底該怎么辦?
在現實當中呢,現在法律規定的確還不夠詳盡,那么現在主流的做法是什么呢?
如果出資沒有到位。這個時候債權人提請要求這家公司進行對他進行破產清算。在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以后,這個出資的義務啊,這個時候就必須履行了。就是這個馬玉柱和胡曉彤,這個時候你必須得拿錢出來了,你欠了500萬債務,你至少得把這500萬拿出來。如果還有其他債務人還有欠錢,比如我們還欠了800萬,你就得把那個800萬也得拿出來。至少在你這個注冊資金范圍之內兩千萬的這個范圍之內,你需要承擔責任。
所以這個時候就相當于是什么,雖然章程當中沒有規定,法律也沒有規定,但是因為你公司已經不能償債了。在這種情況下,你就必須得拿錢出來了,如果這個時候都還不拿錢出來,你啥時候拿錢出來。對不對,你變成永遠都不需要拿錢出來了啊。所以現在主流的做法就是法院的這個做法。這個時候你必須得拿錢出來,債權或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對你進行破產清算的。所以,實踐當中啊是這樣操作的。
這里要提醒大家開公司的時候,因為不要驗資了,所以很多人都會虛報,報的很高,把這個注冊資本報的很高,兩千萬甚至兩個億,哎,心想要不要驗資,我說多少就多少嘛,多容易的一件事兒。是寫上去很容易,寫上去很容易,因為也不要驗資,但是,這個也是你的責任,這是你的風險。你在這種經營的過程中產生負債,有時候是難以避免的,到那個時候就得讓你拿錢出來了,比如說有限公司啊,你不要來找我,我只是股東找公司去拿,公司的責任是股東出的,所以還債的責任就會攤在你的頭上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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